“我于2008年3月退休是经过组织批准的,后来我所任职企业的经营范围也与我退休前的职权范围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不可以?”在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监委谈话室,一场办案人员与对象之间的较量正在展开。
有举报称,老张退休后接受某私企董事长聘请,在其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为此,南通市纪委对该问题线索开展初核。
那么,一个退休干部为何被聘为私企总经理?何况这家公司当时还未正式对外营业?老张在这家公司到底干什么?如果说存在挂名吃“空饷”,那问题的性质可就不一样了。
带着疑问,办案人员调取相关资料,原来老张这段时间一直是在负责公司的基建项目。
“组织上知道你实实在在为所任职的公司做了事,但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之后到企业任职是有相关规定的。”办案人员向老张出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文件上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根据这份文件,不管是在退休三年之内还是三年之后,到企业任职都需要组织批准,而你到这家公司任职,组织有没有批准?有无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有无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谈话人员耐心地向老张解释,并提出问题。
谈话人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老张,你看看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需要其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退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你退休之后擅自到企业任职,并且一方面拿着退休工资,另一方面又领取了公司的工资、奖金等薪酬,这肯定是违反规定的。”
不久后,南通市纪委对老张立案审查,给予老张党内警告处分,老张将自己在企业兼职四年时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等薪酬如数上缴。(《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8年11月3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