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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单位钱财视为己有;违纪违法,终有一日身陷囹圄 ——我市某单位财务人员都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警示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0-08-05

  2019年9月21日,我市某单位财务人员都某来到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挪用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违纪违法事实。这是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白山市第一例主动投案案件。2019年9月23日,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决定,对都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0月24日,经批准,市监委对都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经查,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都某在负责该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财务工作的10年期间,重大支出原始凭证丢失,会计档案缺失,其中一个单位资金长期未纳入账内核算,两个单位资金串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任意调整货币资金科目,涉嫌利用虚列支出、重复支出、虚列往来等手段贪污公款16万余元、挪用公款90万余元,涉嫌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都某虽有主动投案从宽处罚情节,但因贪污挪用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损失没有挽回。2019年12月13日,经市纪委监委常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都某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等待都某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都某是如何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贪污、挪用的公款又到哪里去了呢?

  2012年,都某从同学处得知钻探生意很赚钱,于是花20万元买了一台二手钻探机和相关配件,又由其同学帮助联系了第一个钻探分包工程,由于工期拖长,都某不但没有赚到钱,投入的20多万元也全部搭进去。

  为了挽回损失,还上借款,都某像赌徒着了魔一样,从2013至2019年,又陆续从他人手中分包了五项钻探业务,由于购买的设备老化、工程超期、经营不善等原因,每个项目都赔钱。每次赔钱,都某都想从下一个项目中捞回来,结果越陷越深,越赔越多,都某陆陆续续投入100多万元,全部赔光。

  都某从2012年经营钻探项目始,为了捞回成本,四处借钱投入,自家的房子也抵押出去,银行、亲戚朋友,借个遍,借不到钱就从单位挪,单位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基本被挪空,常常只剩几百到几千元。当单位急用钱时,为了填补窟窿,一时筹不到钱,都某就从小额贷款公司高息借贷,拆东墙补西墙,由于挪用的次数太多,都某对其总共挪用了多少次,每次挪用多少钱,还了多少,若不是对着账目,根本记不清。

  最为典型的一次,2018年5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系统升级,暂时将该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13.9万元退回到该单位账户上,待系统升级完成后,再转回。缺钱缺红眼的都某见单位账上有钱,也不管是什么钱,直接取出自用,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升级完成后,都某只转回去8万元,余款被都某挪用,没有归还。

  从2012到2019年,都某贪污、挪用公款的时间跨度长达8年。其挪用公款的方式可谓简单粗暴,就是随用随取,毫无隐匿手段。都某为什么会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除却其本人自身的贪婪、侥幸心理作祟外,根本原因在于监督的缺失,按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也就是说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十年来,该单位会计、出纳两项工作名义上是两个人管理,实际上由都某一个人管,单位的财务章、法人名章、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都由都某一个人把控,一个人既管账、管现金,又办理对账业务,单位内部信任代替了监督制约,加上自身没有免疫力,都某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也就不足为奇了。

  都某案件警示:

  1、清水衙门也需严格监督。都某所在单位人员不多、权责相对不大,是人们眼中的所谓“清水衙门”,社会关注度不高。都某案件警示我们,不起眼的地方同样会出现大问题,监督应当全覆盖、无死角,清水衙门同样需要严格监督。

  2、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职务不论高低、权力不论大小,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都某案件警示我们,只有把监督落实到位,把制度、法规执行到位,国家的财产安全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而都某等个人的悲剧也就不会再度重演。

  3、胆大妄为终会付出代价。都某胆大妄为,视规章制度如无物,一直侥幸能发大财,一直侥幸贪污、挪用的公款将来有一天还上了,就不会被发现。都某案件警示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胆大妄为、心存侥幸者终将会付出代价。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相关纪法知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责任编辑:白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