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邀监督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市、区)监委特邀监督员。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聘任、分级管理,报上级纪委统一备案管理。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专家学者、党外人士、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邀监督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本人自愿,身体健康。
第七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邀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邀监督员。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由市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市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推荐部门(单位)对特邀监督员推荐人选进审查考核;
(三)经市纪委监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考察,确定聘请特邀监督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市纪委监委备案;
(五)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邀监督员名单。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邀监督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委员会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邀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专项工作;
(三)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四)办理市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市监察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力;
(三)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市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市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邀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邀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四条 市监察委员会为特邀监督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市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第十六条 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邀监督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特邀监督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邀监督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对特邀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 特邀监督员必须持证开展监督工作;
(二) 不得以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三) 不干涉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
(四) 不接受被监督部门(单位)的任何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